聚焦律师诈骗
聚焦律师诈骗(网摘)
时间:2008-06-24 | 作者:郭书山 | 浏览:4857
诈骗
马克东律师“诈骗”案件目前在法律界已经是“名闻天下”的大案,而该案件的核心又是律师收费的问题。 马克东律师“诈骗”案件目前在法律界已经是“名闻天下”的大案,而该案件的核心又是律师收费的问题,从媒体上介绍的情况来看,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在于是不是存在“马克东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分两次骗取赵文刚人民币100万元”。相信很多人肯定是不认识这个马克东的,对其的为人,我们也不加评论,但笔者对他在庭审中的一段“自辩”,认为确实值得人们去品味,而更多的是值得我们律师去思考。 马克东说:“按照该案的逻辑推理,一旦律师表示自己和法院‘很熟’,必然只有两个结果,‘真的很熟’则涉嫌行贿,‘假的很熟’则涉嫌诈骗。办案机关以‘要么行贿了法官、要么诈骗了当事人’ 这种逻辑来推断我国的刑事辩护,是整个司法界的悲哀。”这也就是说律师们在面对当事人问你与案件管辖法院或者法官是不是熟时,只要你表示了“熟”时,将来都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这真应证了一句外国名言:“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 现在马克东案件还是刚刚一审第一次庭审结束,究竟控辩何方输赢,还不得而知。我们虽然很关注这个案件的进展,也非常关注马克东律师的命运,因为他总归是我们的同仁,希望他能免除牢狱之灾。但是,我们律师们还是应该更多的关心自己,在以后的接案时,特别是接刑事辩护案件时,还是应该严守律师行为准则,切实按“游戏规则”出牌,多多注意口舌是非,谨张言,缓开口,小心律师收费行为成了“诈骗”。不要像马克东律师那样,以前自己为他人辩护,现在却是他人为自己辩护,可叹!可悲!切记,切记。
一、李奎生案件
新华社郑州12月4日电 自称“中原第一大律师”的李奎生日前被河南荥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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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奎生是原郑州市擎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9月,李奎生向当事人王某家属承诺,可为王某办理取保候审,并保证检察机关不予起诉,以此骗取当事人20万元。李收取20万元后,并没有给王的家属提供任何法律服务,也未出庭为王某辩护,而是把钱交给其妻支配。1998年5月,在代理薛某的案件过程中,李又骗取薛某家属1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奎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得他人财物共计3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河南首个律师因丧失职业道德、触犯法律而被判刑的案例。
二、马克东案件
广州名律师马克东被控诈骗黑帮老大100万元一案一审已有结果,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其诈骗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以及追缴个人非法所得。该案在法律界引起极大争议,很多法学专家认为马并无诈骗。
广州日报5月27日报道 广州名律师马克东被控诈骗黑帮 老大一百万元的案件有了结果。在上周四,马克东家属及辩护律师突然接到了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的电话,获悉该院已经对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马克东的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以及追缴个人非法所得。
判决书还在邮寄路上
马克东案一审的审判是由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审理。在去年的9月10日,马克东案在此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隔8个月之后,站前区人民法院突然作出判决,马克东的家属及辩护律师都感到非常意外。
据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法院方面电话通知了家属和辩护人一审的判决结果。 “在此之前,法院方面一点消息都没有透露,而对马克东的判决相当重,他的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1年,处以50万元的罚款,还要追缴其个人非法所得。”
马克东的弟弟马克宏则告诉记者,目前法院的判决书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到广州,所以现在判决书还在邮寄的途中,对于判决书的具体内容,他还不清楚,只是知道一个判决结果而已。 “但是对于我们家属来说,这个结果显然太重了。所以,上诉是肯定的。”马克宏说。
业界认为马克东并无诈骗
据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在一审庭审之后,在全国律师协会的组织下,一批国内知名的刑法学专家对马案作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指马克东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受邀专家均为田文昌、陈兴良这样的大牌法学家。
专家们在分析马案材料的基础上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情况,并结合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的特征来分析,马克东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求,因为 “马克东的律师身份是真实合法的。这说明行为主体的真实性,不属于他人假冒律师身份而行骗”。此外,“马克东向委托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由此可以认为,“马克东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意见书也指出,马案中马克东的执业行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收取律师费未入账,未开发票,没有保存好委托协议以至于至今查无实据;声称与法官有关系可以帮助协调, “但应将其与犯罪的界限加以区别”。
判决影响所有律师生存?
马克东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在23日召开的广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上立即引起了与会律师的热烈讨论。有律师向记者表示,在大会上讨论时,所有律师都非常激动,群情激昂。
“这个判决结果不仅仅是对马克东一个人,而是对整个律师行业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严重地说是影响到了所有律师的生存问题。”律师代表说道,“因为从法律上讲,马克东的行为最多算是一种违规,譬如没有开发票,没有保管好代理合同等,但是代理事实是存在的,这就无法构成诈骗罪。这一判决作出,那么以后只要当事人对律师不满,就可以告律师诈骗。”
广州律协方面则表示,会继续关注马克东案。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李钢)
三、房贷律师诈骗
近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谎称可以减免购房契税进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批准逮捕。
2006年5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郭某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工作,负责朝阳区某小区的房产证办理。
在与售楼处工作人员混熟后,他称能为业主办理《契税核定通知书》,并让售楼人员向业主宣传《契税核定通知书》可以得到全额退税,只需交2.5万元手续费。该小区6名业主信以为真,遂让其代办这种“通知书”。
郭某首先对该事务所财务人员称,有6名业主对房子不满意来办理退款。财务人员将每人约5万元的契税全款退还给郭某。郭某将骗得的契税退还给了业主,取得了他们的信任。之后他以收取办理手续费为名,向6名业主收取了15万元。之后,郭某伪造了6份《契税核定通知书》送至朝阳区房管所,想以此骗得房屋所有权证。然而,房管所工作人员审查时,发现两份《契税核定通知书》没有防伪标识,也根本没有存档,于是报警将郭某抓获。郭某又供述出还有4份伪造的通知书。(武新 刘志 杨超/北京晨报 )
四、孔庆余诈骗案
律师孔庆余以帮助托人找关系办事为名,骗取一案件当事人31万元并挥霍。近日,被告人孔庆余因诈骗罪被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5万元。
孔庆余1972年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原系黑龙江省内一律师事务所律师。2002年11月,河北省秦皇岛市金星运输服务商社经理隋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商社副经理张某等人通过介绍认识了孔庆余。 孔庆余表示隋某某案系经济纠纷,他在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委有朋友可以帮忙,能在数日内让隋某某获释。 孔在骗取张某等人的信任后,于当日向张某等人索取人民币11万元。孔庆余为使收取的钱款合法化,又私自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隋的外甥辛某某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但未写明收费的数额。数日后,孔庆余以隋案太大了,得再找人帮忙为借口,让张某等人拿20万元。张某等人先后两次交给孔人民币5万元、15万元。2003年2月27日,孔到佳木斯市看守所会见了已被 批准逮捕的隋某某,事后孔未将隋已被批捕之事告知张某 等人。同年6月,隋某某诈骗一案在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 院开庭审理。张某等人发觉被孔庆余欺骗后,便让孔退款, 孔推托、躲藏,后被张某等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孔所得31万元赃款均被其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庆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身为执业律师,以帮助托人找关系办事为名,诈骗公民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又签订虚假的委托协议,掩盖其犯罪行为,规避法律制裁,且所得赃款均被挥霍,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于是判处孔庆余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来源:新华社)
五、吴某诈骗案
律师为岳父诈骗牵线搭桥被判刑 |
2007年9月,龙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律师参与实施的诈骗案。昔日,作为律师为他人辩护的吴某,却站在了刑事法庭的被告人席上。经公开审理,龙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 吴某的岳父陈某原是龙沙某公司下属砖厂的负责人,后因所管理的砖厂混乱被撤销领导职务。因为在砖厂经营的过程中,陈某个人欠了不少外债无法偿还,为了摆脱债主的纠缠,他打起了某公司的主意。2003年,陈某策划出一个用“假原告”立民事案件,再以假借条作为证据状告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民事判决诈骗钱财的阴谋。陈某选定的一个“假原告”是吴某的朋友张某。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在明知内情的情况下,将亲情置于法律之上,开始与岳父共同进行欺诈活动。之后,为成功在法院“假告状”,吴某作为中间人多次在岳父与朋友张某之间牵线搭桥。由于陈某曾经是某公司的领导,他利用手中还留有的一些盖有某公司印章的空白便签伪造成了借条,编造了某公司曾经向张某借款六十六万元的虚假情况,还煞有介事的约定张某所在的外地某法院为发生争执后的管辖法院,吴某凭借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轻而易举的写好起诉状,将诉状和假借条转交给了张某,甚至还出资在当地聘请了一名律师代理张某的诉讼。就这样,张某在外地某法院立了假案,诉求某公司偿还六十六万元的巨额债务。案子正在审理过程中,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某公司要解散,开始进行清算,陈某一下子就急了,费了这么多的心思、担了这么大的风险去打 “假官司”,最后很有可能因为某公司没有财产可偿还白忙活一场。情急之下的吴某又利用自己在外地法院的关系,帮助陈某申请了诉讼保全,外地法院查封了某公司在京的三块土地。除了这个假官司,陈某还如出一辙的前前后后炮制另外三起假民事诉讼。最终吴某和陈某的诈骗行为被查获,被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吴某原是一名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律师,知法犯法,妄图与法进行较量,不仅玩火自焚,罪责难逃,被判五年徒刑,而且,也使其岳父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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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马社荣律师诈骗案
马社荣利用律师身份,骗人钱财,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还触犯了法律,最终,他受到了法律的严惩。6月5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省首例律师合同诈骗案。
马社荣是一名职业注册律师。2003年8月1日,马社荣以个人名义和北京某工程公司总经理栗某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栗某委
托马社荣向青海某公司催要工程欠款31.31万元。马社荣收取了代理费1万元,同时,收取了催要欠款的诉讼费和保全费24800元。后来,马社荣向青海某公司追讨欠款并达成还款协议,这家公司先后分多次支付还款共计222360元。然而,对这一情况,远在北京的栗某并不知晓,马社荣在得到欠款后,将钱挥霍一空。后来,栗某长时间没有收到还款,多次催促马社荣,马社荣撒谎说,青海某公司拒不还款,并已将青海某公司起诉到法院。为了拖延时间、稳住栗某,马社荣伪造了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寄给了栗某。后来,栗某对马社荣起了疑心,亲自来到西宁,并到法院查问情况,得知事情真相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6月5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马社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欠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马社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韩萍)
马社荣利用律师身份,骗人钱财,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还触犯了法律,最终,他受到了法律的严惩。6月5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省首例律师合同诈骗案。
马社荣是一名职业注册律师。2003年8月1日,马社荣以个人名义和北京某工程公司总经理栗某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栗某委
托马社荣向青海某公司催要工程欠款31.31万元。马社荣收取了代理费1万元,同时,收取了催要欠款的诉讼费和保全费24800元。后来,马社荣向青海某公司追讨欠款并达成还款协议,这家公司先后分多次支付还款共计222360元。然而,对这一情况,远在北京的栗某并不知晓,马社荣在得到欠款后,将钱挥霍一空。后来,栗某长时间没有收到还款,多次催促马社荣,马社荣撒谎说,青海某公司拒不还款,并已将青海某公司起诉到法院。为了拖延时间、稳住栗某,马社荣伪造了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寄给了栗某。后来,栗某对马社荣起了疑心,亲自来到西宁,并到法院查问情况,得知事情真相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6月5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马社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欠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马社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韩萍)
七、
高智能诈骗案:律师策划假案欲诈骗巨款被查获
2002-08-27 13:24:46
南方网讯 广州市公安机关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近日成功侦破1宗有组织、精心策划、利用法律手段由律师策划、制造假案进行诉讼,诱使法院执行,诈骗巨款的罕见特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
据介绍,嫌疑人盗用湖南某地二人的户籍资料,捏造这二人与他人存在200万元债务事件,再以其作为诉讼的被告,创造在法院起诉的条件。然后由嫌疑人假冒诉讼原告、被告,由律师对假债务人诉讼,并制造假被、原告之间达成还款协议却逾期不还的现象,为诱使湖南南县法院来广州冻结假债务人财产创造条件。之后犯罪嫌疑人在广州物色一家公司作为犯罪对象,以支付利息1.4万元为诱饵,骗该公司出资协助注册法人代表为虚拟债务人、股东为假债务人的假公司,当该公司将200万元注入银行账户时,犯罪嫌疑人立即通知湖南南县法院在广州办案的工作人员,诱骗法院执行冻结手续。犯罪嫌疑人的最终目的是等待法院将假公司账户上的200万元“返还”假原告,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该款的目的。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熟悉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银行运作程序以及中介公司代理注册企业的行规,瞄准了中介这个不规范的服务市场,钻了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的漏洞,伪造证件、文件,冒名制造假诉讼创造执行条件,利用法律手段达到骗取巨款的犯罪目的。在犯罪过程中体现了相当专业的水平,作案手法罕见,反映了高智能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动向。(编辑:吴洁芬)
八、
中粮酒业公司首席律师章辉诈骗被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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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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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涉嫌诈骗1000万 发布日期:2007-1-29 章辉,给自己头上戴了很多桂冠,北大学子、法学博士、律师、中粮集团法律顾问、企业家。其中,“法学博士”这个头衔解除了与他合作者的戒心。于是,在短短一个月内,他轻松骗取刚刚来京谋求发展的房地产老总1000万元。 8月27日,由5方签订“北京市金庭基高校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约定:“由各方股东共同出资1800万元,向北京市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购得高校后勤平台。”也就是说章辉出资400万、李佳出资200万、陈子良出资200万,樊宝柱及金庭基公司出资1000万共同购买高校后勤平台。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1-29 A05版 焦点) |
中粮集团代表律师章辉 发表于 2007-8-23 13:41:41 |
• 中国长城婚庆用酒定制营销中心-论坛 留言本--浏览 ... 对于生产厂商也列位于被告之列的原因,中粮集团代表律师章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中明文规定,在明知的情况下,包括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各环节在内的所有侵权人都需要承担责任。今后在打击侵权经营的行动中,我们将针对‘长城’葡萄酒侵权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改革环节的不法经营 ... o www.greatwallww.net/bbs/index.asp?action=View_topics&id=118&forumid=1 • 中粮长城胜诉获千余万赔偿 - 信息时报对于生产厂商也列位于被告之列的原因,中粮集团代表律师章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中明文规定,在明知的情况下,包括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各环节在内的所有侵权人都需要承担责任。今后在打击侵权经营的行动中,我们将针对‘长城’葡萄酒侵权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改革环节的不法经营 ... o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html/2006-09/05/content_1500317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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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万十五年;1000万十年 发表于 2007-8-23 13:40:33 |
56岁在读女博士诈骗被判入狱十五年 北京频道 ( 2005-12-02 15:47:10) 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王文波 李松)自称是美国一所知名大学在读博士的雷秀英以其担任法人和总经理的公司即将上市为名,采取使用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诱使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人民币250万元非法占有。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雷秀英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雷秀英被带入法庭 1949年出生的雷秀英(别名雷秀颖),大学文化,是北京华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洋浦北大资源华颖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一) 2005年8月24日,检察机关以雷秀英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将其起诉到法院。9月15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北京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桂梦美和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忠为雷秀英出庭辩护。法庭上,雷秀英曾说,自己是美国一所知名大学的在读博士生,毕业论文已经写完了。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0年9月,被告人雷秀英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华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泰邦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到期后,泰邦公司多次催要借款,雷秀英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200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雷秀英先后以华颖公司实力雄厚,即将上市,洋浦公司与华颖公司是一家公司,并准备以洋浦公司名义上市等为名,采取使用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诱使泰邦公司与其夫高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1年6月,泰邦公司将人民币150万元汇入华颖公司,与前述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合计人民币250万元,购买了高某在洋浦公司所持5%的股份。该款中的大部分被雷秀英用于华颖公司的经营。 (二) 在庭审时,雷秀英曾为自己辩解说: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规定,250万元是泰邦公司认购洋浦公司的股份,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权转让是法人行为,起诉书指控其个人犯合同诈骗罪与事实不符,认定主体及适用法律错误。雷秀英的两位辩护人则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并出具了19项证据,以华颖公司为准备上市做了大量具体的前期工作、虚假财务审计报告非雷秀英所造、泰邦公司购买250万元股份完全出于自愿等为由,认为本案属于经济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请求法庭对雷秀英作出无罪判决。 对于被告人雷秀英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经核实大量的证人证言,认为:雷秀英作为洋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圣德公司、洋浦公司虚假验资、增资且无实际经营、无资金投入,洋浦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为达到通过让泰邦公司购买其夫高某在洋浦公司的5%的股权进而骗取250万元的目的,先谎称北大资源公司已入资华颖公司并出具进帐单,谎称华颖公司即将上市,后又谎称华颖公司与洋浦公司实际是一家,资产已转移到洋浦公司,准备以洋浦公司名义上市,并提供洋浦公司虚假的审计报告及介绍该公司上市方案的相关资料,其意在诱使泰邦公司相信洋浦公司具有上市的条件和实力,进而同意购买高某在该公司5%的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此,应认定雷秀英在此案中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泰邦公司购股款进入华颖公司帐户后,雷秀英并未用于洋浦公司的经营及上市活动,而是用于偿还华颖公司的借款、贷款利息及经营活动,且至今拒不退还,其客观行为已充分表明,作为华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雷秀英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泰邦公司人民币250万元的故意。所以,法院认为被告人雷秀英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三) 但是由于泰邦公司的人民币250万元被雷秀英主要用于华颖公司的经营,华颖公司系泰邦公司被骗钱款的实际使用者和受益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诈骗钱款被雷秀英个人挥霍,被告人雷秀英是华颖公司和洋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华颖公司又系洋浦公司的控股股东单位,其指使他人,以转让由其控制的“股份”骗取钱款归华颖公司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华颖公司和洋浦公司的行为。因此,法院采纳了雷秀英及其辩护人关于雷秀英个人没有非法占有该钱款,不应认定为个人犯罪的意见。 一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秀英作为华颖公司的主管人员,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用于华颖公司的经营,给被骗单位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